見義勇為~本校兩名材料系同學力擒歹徒(2007.4.13)
在星期三的晚上,一陣陣警車鳴笛聲呼嘯而過,劃破南大校園寧靜的夜晚。警車頓時停在學校的後門口,引起當時還在學校的同學及鄰近住家的圍觀與討論。原來,本校兩名英勇的同學幫助警方力擒歹徒,讓歹徒無所遁形順利歸案。
整起事件根據台南市南門派出所所長的敘述,大約星期三晚上8點20分左右,在大同路與五妃街口,一名歹徒趁著騎機車婦女停紅燈時,搶奪騎機車婦女的皮包後,騎機車加速從五妃街逃跑。路人見狀趕緊報警並且狂追歹徒,追到學校後門的時候,騎機車撞到剛好要回宿舍的材料系一年林同學,歹徒撞倒林同學後,原本要將倒下的車子牽起並逃逸,林同學不顧身上的傷,仍趕緊奮不顧身撲向歹徒,正巧同班同學黃同學要去找林同學,目睹整個過程,亦發揮見義勇為的精神,在一陣扭打混亂中,終於與林同學一起將歹徒制服。隨後警察趕至,順利將歹徒以搶奪罪嫌移送法辦。
為了感謝本校材料系一年級林同學及黃同學的英勇事蹟,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的林獻堂分局長,於次日上午10點在校長室,代表台南市警察局局長特別頒發獎狀一張以及協助破案獎金給兩位同學,以嘉獎其行為。隨行的南門派出所所長還表示,由於這個歹徒有吸毒的習慣,常常沒錢買毒品時,就搶奪別人財務,因此算是作案累累的慣犯。這次全靠林同學及黃同學的見義勇為,才能順利將這個搶奪慣犯繩之以法。因此,藉由表揚這兩位同學,除了使這兩位同學的英勇事蹟能夠讓大眾知道外,也希望全校同學能夠學習這兩位同學見義勇為的行為,充分發揮警民合作的精神,一起維持台南市的治安,創造出更祥和的社會。
★法律小常識
強奪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整起事件根據台南市南門派出所所長的敘述,大約星期三晚上8點20分左右,在大同路與五妃街口,一名歹徒趁著騎機車婦女停紅燈時,搶奪騎機車婦女的皮包後,騎機車加速從五妃街逃跑。路人見狀趕緊報警並且狂追歹徒,追到學校後門的時候,騎機車撞到剛好要回宿舍的材料系一年林同學,歹徒撞倒林同學後,原本要將倒下的車子牽起並逃逸,林同學不顧身上的傷,仍趕緊奮不顧身撲向歹徒,正巧同班同學黃同學要去找林同學,目睹整個過程,亦發揮見義勇為的精神,在一陣扭打混亂中,終於與林同學一起將歹徒制服。隨後警察趕至,順利將歹徒以搶奪罪嫌移送法辦。
為了感謝本校材料系一年級林同學及黃同學的英勇事蹟,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的林獻堂分局長,於次日上午10點在校長室,代表台南市警察局局長特別頒發獎狀一張以及協助破案獎金給兩位同學,以嘉獎其行為。隨行的南門派出所所長還表示,由於這個歹徒有吸毒的習慣,常常沒錢買毒品時,就搶奪別人財務,因此算是作案累累的慣犯。這次全靠林同學及黃同學的見義勇為,才能順利將這個搶奪慣犯繩之以法。因此,藉由表揚這兩位同學,除了使這兩位同學的英勇事蹟能夠讓大眾知道外,也希望全校同學能夠學習這兩位同學見義勇為的行為,充分發揮警民合作的精神,一起維持台南市的治安,創造出更祥和的社會。
林獻堂分局長頒發獎狀及獎金給黃同學
林獻堂分局長頒發獎狀及獎金給林同學
★法律小常識
強奪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